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应该对用工单位承担担保的补充连带责任。因为“派遣机构雇佣派遣劳动者,并依自己的合令使其就劳于自要任意选择的要派机构事业场所,应确保及考量就劳于要派机构事业场所派遣劳动者权益”。也就是,如是用工单位不履行义务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应该先由用工单位自己负责,只有在其无力承担时,劳务派遣单位才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事后再向用工单位追偿。但是相反,用工单位却不必为派遣单位的过错承担责任,因为派遣单位的义务大多是在签订合同阶段和日常的工资保险的管理发放上,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来的劳动者,有理由相信他们之间已经具有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它每月按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但是却没有义务去督促派遣单位履行义务,如果要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的管理活动承担义务,劳务派遣对于其也就失却了价值。
不可否认,劳务派遣中,雇主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他是劳动者权利实现的保障,也是推进劳务派遣向前发展的动力,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范围内,各种劳务派遣公司纷纷成立,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因为无论对劳动者,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能使他们得到自己所追求的效益,就业或者福利。《劳动合同法》虽然填补了我国劳务派遣一直以来立法上的空缺,但是其条文太过抽象,规定不够详细,在某些方面不能全面的保护劳动者。相反,有的规定又给予企业太多的负担,阻碍其发展,觉得在以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的配套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中,应该细化条文,并且综合考虑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使劳务派遣向着合法,合理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