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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发表日期:2022-04-12 09:30:04   作者来源:上海工享   浏览:407

1、审批制度。劳务派遣用工单位通过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而成为“共同雇主”,法律对其资质并没有做任何规定,但是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都是由用工单位来承担的,其的信誉及实力和劳动者也是息息相关的。因此,我觉得应该对用工单位增加审批制度,即在对完全履行了工资,奖金,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义务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允许其继续适用劳务派遣这样一种用工模式,采一年一审制。这可以促使用人单位不会为了求利润大化而做出同工不同酬等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

2、岗位限制。《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只是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这样的表述太过于抽象,再加上“一般”二字,使法律的确定性大为降低。法律应该对具体的岗位进行罗列,但是,劳务派遣涉及到的行业太多,无法一一列举,我们可以学习日本的做法,在“劳务派遣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从事劳务派遣的某些行业领域,如港湾运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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