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上班,这段时间的工资该不该给?怎么给?上海工享企业管理利用一个案例带你了解。
案件详情
曾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30日到期,合同到期后曾某继续在该单位上班至同年5月31日。同年6月1日,单位与曾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曾某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单位不同意。曾某就双倍工资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处理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曾某二倍5月工资。
处理理由
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原劳动合同消灭。如果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且新劳动合同的内容,除期限外,应视为与原劳动合同一致。
曾某与单位的原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30日到期,但曾某仍在单位工作至同年5月31日,期间单位未表示异议,则曾某与单位的新劳动合同应于同年3月31日开始,单位应于3月31日起一个月内与曾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就要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应向曾某支付双倍工资。单位未在4月30日前与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从5月起支付曾某二倍的月工资。从3月31日起,单位应支付曾某4月、二倍5月共三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